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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为一方民事主体应“带头”守约践诺

依法保护公司合同权益,诚信守约是民事合同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作为一方民事主体的更应带头守约践诺。明确行政机关在民事合同的履行中作为合同主体的的基本规则,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投资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治多县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行政单位作为一方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一案,治多县各乡镇、县委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州驻治各垂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60多人现场旁听,这场庭审作为一场生动的现场法治课,对于约束行政机关行为,要求公务人员践约守信有着深刻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平等对待涉案公司与行政单位,准确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治多法院主持下调解,庭后双方自愿、合法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次庭审有效地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也对于规范行政单位行为、推动行政单位践诺守信,具有积极指引作用。

▌来源治多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治多县人民法院丨行政机关作为一方民事主体应“带头”守约践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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